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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
  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
      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本
    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應包括精神科醫師)。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三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主任)。
    (四)教師代表五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教師、教師組織
        代表)。
    (五)家長代表一人。
    (六)相關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七)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
    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
    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局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局處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
    相關局處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府教育局及其所屬學校執
    行。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