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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1220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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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
  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
      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本府教
    育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應包括精神科醫師)。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三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主任)。
    (四)教師代表五人(應包括高中、國中、國小輔導教師、教師組織代
        表)。
    (五)家長代表一人。
    (六)相關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七)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
    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
    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局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局處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
    相關局處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府教育局及其所屬學校執
    行。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