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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管控標案執行進
    度及降低標案流廢標次數,設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查核工程施工品質相關事項。
  (二)標案進度管制相關事項。
  (三)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相關事項。
  (四)核定推動本會相關提案及獎懲事項。


三、本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綜理本府公共工
    程品質推動事宜;下設三個小組,均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各小組人
    員組成及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一人
        及建設局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下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指派簡任層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工程施工查核相關事宜;另置查核委員若干人,包括內派
        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各有關工程主辦機關指派薦任
        第九職等以上人員派(聘)兼之,外聘委員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
        時,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本府所建置之
        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局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二)標案進度管制小組: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事一人及本
        府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標案進度管制事宜,下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考會指派簡任層級人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標案進度管制相關事宜;另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
        各一級機關副首長及所屬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派(聘)兼之;本小
        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三)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一
        人及秘書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事宜
        ,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處指派簡任層級人員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處理採購案件流、廢督導相關事宜;另置委員若干
        人,包括內派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建設局、都市發
        展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研考會、主計處、政風處及秘書處
        等機關指派資深且具經驗之簡任層級人員派(聘)兼之;外聘委
        員於辦理檢討會議時由本府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並
        於完成檢討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聘)之;本小組幕僚作
        業由本府秘書處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擴大聯合會報,必要時得加開,由總召集人召集之
    ,幕僚作業由委員會下各小組輪流負責辦理;另各小組除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依工程會規定執行查核外,每月至少分別召開會報一次,由召
    集人召集之,或依需要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召集之。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小組幕僚作業單位所隸屬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