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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民眾心理衛生健康,保障病人權
    益,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本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協助本府各局處執行精神衛生及心理衛生業務之協調、整合及諮
    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業務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指定衛生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消防局等承辦科長以上
    主管。
     (二)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學者、法律專家。
     (三)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委員人數。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對於諮詢相關事項
    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列席。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或由上級機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