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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民眾心理衛生健康,保障病人權 益,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本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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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協助本府各局處執行精神衛生及心理衛生業務之協調、整合及諮 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業務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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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指定衛生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消防局等承辦科長以上 主管。 (二)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學者、法律專家。 (三)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委員人數。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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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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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對於諮詢相關事項 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列席。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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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或由上級機關補助款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