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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穩定就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青年穩定就業,改善青年失業狀況,累積職場發展實力,提升
    青年勞動參與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
    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設籍臺中市之二十九歲以下失業青年且符合下列
    條件者:
  (一)至就業服務處各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由就業服務處提供就業諮詢
      及服務,經就業服務處推介就業。
  (二)於就業服務處推介就業之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勞保
      投保薪資級距須逾基本工資。
    前項就業期間自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
    三十日計算。


四、申請本要點之獎勵者,如經就業服務處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
    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商或職涯成長團體等促進就業活動或課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五、申請時程及獎勵金額:
  (一)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後,始符合申請第一次獎勵金資格,獎勵金額為
      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連續就業滿六個月後,始符合申請第二次獎勵金資格,獎勵金額為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


六、申請本要點之獎勵以受僱同一事業單位為限,於申請第一次獎勵金後
    自願離職,即喪失後續請領資格,且不得再申請。
    但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離職者,經就業服務處再推介就業,可
    再提出前點第一款之申請。


七、申請人於具申請資格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業服
    務處申請獎勵,逾期不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領取收據。
  (三)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提出第二次申請案,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文件。


八、就業服務處受理本要點之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
    成初審,並送本局複審;未通過初審者,就業服務處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同時副知本局。
    申請文件未檢齊,經就業服務處通知限期補正者,屆期未補正,視為
    未完成申請。


九、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本局及就業服務處得派員實地查核、電
    話抽查,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攝影
    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申請人請領獎勵金應本誠信原則提供資料或憑證,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十一、依本要點申領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發給獎勵金;已
      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一)不實申領。
    (二)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契
        約。
    (五)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代表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領取獎勵金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本要點之獎勵於每年度由本局公告後始開始受理申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
      之。


十四、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