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環署廢字第○九九○○
九九七二三號函頒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
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駕駛安全獎金發放(扣減)基準如下:
(一)擔任駕駛職務或代理駕駛職務,當月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五日(
含)以上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元,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十日(含
)以上者,發給獎金總額半數三百元,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十五
日(含)以上者,發給獎金四百五十元,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二十
日(含)以上者,發給全額獎金六百元。倘當月行政機關可辦公日
數未達二十日者,依達到該月可辦公日數且擔任駕駛者,發給全
額獎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月不發給獎金:
1.違反道路交通案件(經警察機關告發或肇事)有案可查者。
2.有曠工、遲到、早退紀錄者。
3.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4.擅將密封清潔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5.未依規定覆網罩或網罩未蓋妥造成垃圾遺漏路上者。
6.垃圾處理場(廠)特種車輛未按規定作業者。
7.車輛保養不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