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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作業,依地
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特訂定
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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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駕駛安全獎金發放及扣減基準如下:
(一)擔任駕駛職務或代理駕駛職務,當月實際從事駕駛日數五日以上
,未達當月辦公日數二分之一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達當月辦公日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月不發給獎金:
1.違反道路交通案件有案可查。
2.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
3.擅將密封清潔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
4.未依規定覆網罩或網罩未蓋妥造成垃圾遺漏路上。
5.垃圾處理場(廠)特種車輛未按規定作業。
6.車輛保養不良。
(三)第一款所稱當月辦公日數,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暦表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