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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