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審核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合作園收費調整相關事宜,特設臺中市合作園收費調整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合作園,指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
(一)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二項。
(二)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合作園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幼兒園收費研究事項。
(三)幼兒園收費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幼兒園收費調整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
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教保學者專家二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五)幼兒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會計師代表一人。
前項第四款所稱教保團體,指由幼兒園負責人組成之團體。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合作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
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
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收費調整通知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薪資清冊。
(五)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
紀錄表。
幼兒園第一次申請為合作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小組依園方提
報之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核。
幼兒園因故退出合作園,如欲再申請為合作園,其收費額度仍不得逾
最近一次為合作園之收費額度。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或已屆退場處
分期限者,亦同。
符合第二項或第三項逾最近一次為合作園之收費額度者,應依第一項
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合理範圍者,始得申請為合作園。新設立之
私立幼兒園於核准設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五款所定文件。
六、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教育局應先審查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
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
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本小組始審議
其內容。
經本小組審議屬合理範圍之調整者,得同意其調高全學期收費總額,
教育局於每年五月將審議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
年度收費數額。
經本小組審議同意並由教育局審核通過且調高全學期收費額度者,應
接受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
核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以不符合第二點所定合作園論,教育局並
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及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
規定辦理。
為瞭解前項幼兒園營運狀況,教育局得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七、本小組每年四月依申請狀況召開會議審核,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邀請幼兒園派員列席。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小組由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審核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
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
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幹事若干
人,由教育局派兼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