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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幼字第10301077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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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
    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五條所定審核事項,特設臺中市幼兒園收
    費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符合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符合補助要件幼
      兒園),其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公立幼兒園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三)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原則之研究、諮詢及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幼兒園收費調整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二)教保學者專家一人。
(三)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四)幼兒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六)會計師代表一人。
    前項第三款所稱教保團體,指由幼兒園負責人組成之團體。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之負
    責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
    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一式十份,於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收費調整通知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薪資轉帳證明。但於本要點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後一年內提
      出申請者,仍得以薪資清冊代之。
(五)向國稅局申報最近一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
      查紀錄表。
    幼兒園第一次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
    小組依園方提報之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議,經
    審議通過者,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應報資料,準用前
    項規定辦理。
    新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於核准設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免檢附第一
    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五、公立幼兒園之雜費、材料費及活動費等費用調整,應經園(校)務會
    議決議通過,送經園(校)長核定後,始得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於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二)園(校)務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應邀請家長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幼兒家長代表出席。
    第一項費用應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其數額不得逾臺中市幼兒園收費
    退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收費基準。
    第一項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幼兒園資訊網路公開。
六、教育局對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之收費調整案件應即初審,其不合規
    定者,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
    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由教育局將初審合
    格之申請案列冊,本小組始依審議原則審議其內容。
    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由教育局將審議結果列冊,函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年度收費數額。
    幼兒園經同意調高全學期收費額度者,應即時公開、公布或公告之,
    並接受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查核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教育局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
    條及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為瞭解前項幼兒園營運狀況,教育局得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七、本小組每年四月依申請狀況召開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邀請幼兒園及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代理主席。
    本小組由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
    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
    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三至六人,由教育局幼兒教
    育科派員兼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審議原則,及其他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
      局另定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小組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