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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臺中市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之
       流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機構,指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收受兒童補習班、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本要點所稱兒童,指
    在學校、機構就學、托育者。



三、學校、機構於發現兒童有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
    似)感染案例時,應將該兒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
    其請假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主管機關在國民小學、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及幼兒
    園為本府教育局,在托嬰中心為本府社會局。



四、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並同時通報各
    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托嬰中心、幼兒園、一至二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二
         年級以下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
         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
         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
         托天數至少連續七日。
   (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成立腸病毒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三
         至六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三至六年級兒童之補習班
         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
         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少連續七日。


五、學校、機構有兒童感染腸病毒時,應即進行該班級之環境消毒;腸病
    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轄區衛生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學校、機構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學校、機構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學校、機構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六、學校、機構於停課停托期間,如再有腸病毒個案發生時,則該腸病毒
    兒童仍需請假一至二星期,其餘兒童停課停托期滿即可先恢復上課收
    托,並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