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疾字第107013560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臺中市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之
       流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機構,指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收受兒童補習班、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本要點所稱兒童,指
    在學校、機構就學、托育者。

三、學校、機構於發現兒童有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
    似)感染案例時,應將該兒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
    其請假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主管機關在國民小學、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及幼兒
    園為本府教育局,在托嬰中心為本府社會局。

四、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並同時通報各
    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托嬰中心、幼兒園、一至二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二年
        級以下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
        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
        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
        少連續七日。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成立腸病毒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三至六
        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三至六年級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
        ),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少連續七日。

五、學校、機構有兒童感染腸病毒時,應即進行該班級之環境消毒;腸病
    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轄區衛生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學校、機構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學校、機構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學校、機構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六、學校、機構於停課停托期間,如再有腸病毒個案發生時,則該腸病毒
    兒童仍需請假一至二星期,其餘兒童停課停托期滿即可先恢復上課收
    托,並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