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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適應不良少
    年,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臺
    中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社會、教育、勞工、衛生、新聞等局及民間機關(構)之
      資源事項。
(二)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事項。
(三)協調聯繫各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救助少年
      之工作事項。
(四)其他有關少年輔導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由本府主管警政業務之副市長、警察局局局
    長、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勞工局局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新聞局局長。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主任觀護人各一人。
(五)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六)兒童少年服務團體代表八人至十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二)少年經常逃家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協辦。
(三)少年失學、失業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就業由勞工局主辦,警
      察局及社會局協辦。
(四)在學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五)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或反抗社會秩序之處理,由警
      察局主辦,教育局協辦。
(六)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安置、救助事宜,由社會局主
      辦,警察局協辦。
(七)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濫用違禁藥物、菸害防制之宣導、
      治療與輔導,由衛生局主辦,教育局及警察局協辦。
(八)少年經少年法庭裁定諭知嚴加管教者,由少年法庭主辦,警察局、
      教育局及社會局協辦。
(九)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由新聞局主
      辦,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協辦。
(十)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本委員會議決議
      後,由權責各機關分工辦理之。


五、本委員會總幹事由警察局主管少年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副總幹事由警
    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另幹事若干人,由警察局、教育局、社會
    局、勞工局、衛生局及新聞局,各指派有關業務人員擔任。
    本委員會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每三個月召開幹事會議一次,並得商
    請有關學者、專家之委員列席。


六、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委員會會議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如
    遇急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辦
    理,並提委員會追認。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以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
    任委員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任幹事之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八、本委員會少年輔導工作之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或提供給
    他人發布新聞。


九、本委員會得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位,設置少年輔導組 (以下簡稱少輔
    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虞犯預防及輔導工作等事宜。


十、本委員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實際負責少年輔導業務之本委員會副總幹事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約聘社
    會工作員,並置約聘督導及約聘督導員各若干人,推展相關事務。


十一、各區少輔組置約聘社會工作員及志工若干人,推展各項少年輔導工
      作。各區少輔組得置一人為約聘督導員,負責分配該區少年輔導事
      務。


十二、本委員會約聘社會工作員之進用,以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
      關系所畢業者,經甄試錄取後聘用。志工由本委員會約聘社會工作
      員遴選大專院校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系所學生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


十三、約聘社會工作員之工作地區由本委員會指派,並受該少輔組約聘督
      導員之工作管理。


十四、少輔組應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二)轄區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轄區少年輔導服務事項。
(四)轄區少年輔導問題之諮詢服務事項。
(五)轄區少年各項預防宣導事項,包括執行親職教育宣導、法令宣導及
      高關懷少年團體輔導活動等工作。
(六)轄區少年輔導工作貢獻卓著之獎勵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必要事項。


十五、本委員會辦公處所由警察局安置,另少輔組辦公處所由各轄區警察
      分局協調安置之。


十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本委員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選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若干人,
      擔任個別輔導少年工作,酌予津貼誤餐費。


十八、本委員會及少輔組相關經費預算,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列或相關
      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