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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
    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
    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
    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四、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以每學期至多三次為
    原則;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五、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成績評量方
    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
    公布。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
    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學生。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病、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
    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
    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
   ,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八、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
    查,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教具局另定之。



九、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