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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獲得適性教育
    ,以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安置之對象,指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資優學生。


三、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
    外,應加強培養社會關懷、人際互動、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
    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四、資優教育教學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優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
    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
    資優學生家長參與。


五、資優資源班實施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應設立資賦優異課程發展小組
    ,並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教學方法及學習時數,且經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六、學校資優資源班新成班與裁減班之原則與條件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二)未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該校資優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教育
    局進行一年至三年之觀察輔導,其接受資優教育服務學生數達穩定成
    長且經教育局核定者得設資優資源班。
(三)本要點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修正實施前已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該
    校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教育局進行一年至三年之觀
    察輔導,其接受資優教育服務學生數仍持續下降且未達設班標準者,
    經教育局審核後裁減該校資優資源班。


七、設有資優資源班學校之特推會應依據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規定,審議資
    優資源班課程計畫、督導資優資源班教師擬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提供資優學生申訴服務及其他資賦優異相關業務之協調。


八、資優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高中(職)與國中每班
    三人,國小每班二人,有關師資遴聘依相關規定辦理。除授課外,並
    應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編輯教材、製作教具、評量、提
    供諮詢與行為處理及輔導等。


九、資優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比照同教育階段同職務普通班教
        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每節分鐘數與該教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
        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二)資優資源班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
        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由學校總授課節數對等補
        足。
    (三)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間之上課節
        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星期總授課
        時數百分之十。
     學校應依前項規定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優資源班課表。


十、資優資源班之排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升旗、班(週)會、早自修、導師時間、選修課程、
    空白課程、週末或寒暑假等時間。
(二)抽離方式:按學生專長學科抽離,其抽離時數每生每星期不得超過十
    節。
(三)混合方式:兼採前二款方式排課。


十一、資優資源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將本學年服務
      學生數及名冊、資優資源班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等資
      料,提送特推會審查通過,並送教育局備查後實施;第二學期資料
      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一星期內送教育局備查。


十二、教育局得辦理資優資源班訪視、輔導、評鑑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