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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11007720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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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獲得適性教育
    ,以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安置之對象,指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資優學生。
三、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
    外,應加強培養社會關懷、人際互動、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
    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四、資優教育教學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考
    量資優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參加人員依
    相關規定辦理。
五、資優資源班之課程應依學生個別或小組需求彈性調整,課程規劃須送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
    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評量、節數或學分數
    。
六、學校資優資源班新成班與裁減班之原則與條件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二)資優資源班每班安置三十人。
(三)未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該校資優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教育
    局進行一年至三年之觀察輔導,其接受資優教育服務學生數達穩定成
    長且經教育局核定者得設資優資源班。
(四)已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該校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
    教育局進行一年至三年之觀察輔導,其接受資優教育服務學生數仍持
    續下降且未達設班標準者,經教育局審核後裁減該校資優資源班。
七、設有資優資源班學校之特推會應依據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規定,審議資
    優資源班課程計畫、督導資優資源班教師擬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提供資優學生申訴服務及其他資賦優異相關業務之協調。
八、資優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高中(職)與國中每班
    三人,國小每班二人,有關師資遴聘依相關規定辦理。除授課外,並
    應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編輯教材、製作教具、評量、提
    供諮詢與行為處理及輔導等。
九、資優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每節分鐘
          數與該教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
          ,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二)資優資源班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
          同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由學校總授課節數對
          等補足。
    (三)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間之上課
          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星期總
          授課時數百分之十。
     學校應依前項規定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優資源班課表。
十、資優資源班之排課,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彈性學習課程時間及未列在學習總節數內之時段
        等時間,以安排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科目為主。
    (二)抽離方式:按學生專長學科抽離。
        學習功能優異領域或科目,每週抽離、外加式課程之節數,以不
        超過學習總節數之十節為限。
十一、資優資源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將本學年服務
      學生數及名冊、資優資源班課表、資優學生普通班課表、師資、教
      師任課課表及節數等資料,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特推會審議通
      過,並送教育局備查後實施;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
      二星期內送教育局備查。
十二、教育局得辦理資優資源班課程檢視、訪視、輔導等事宜,並依相關
      法規辦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