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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促進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提交出國報告。
    前項出國人員,係指報請公假或以本府經費支付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之
    費用者。



三、公務出國類別如下:
    (一)考察(包含參訪、觀摩)。
    (二)進修。
    (三)研究。
    (四)實習(包含訓練)。
    (五)其他(例如國際會議、業務接洽、洽展、表演、比賽、擔任裁判、
        海外檢測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由出國者,應提交出國報告,並依附件五規格
    撰寫;第五款事由出國者,應提交出國報告提要(附件一)。另出國類
    別含兩個類別以上者,應提交出國報告。



四、各一級機關、區公所應指定專責人員登記列管經本府核准,或由本府
    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案件,並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
    (以下簡稱出國報告)處理事項。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
    關)應填寫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系統識別號設定基本資料表(附
    件二),由專責人員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
    )計畫主辦之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本府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並將系
    統識別號提供主辦機關上網作業。
    各一級機關、區公所專責人員應對本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
    出國計畫列管追蹤,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之案件資料,包含經核
    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表(附件三)、完成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
    區出國報告登錄案件表(附件四)(併出國報告或出國報告提要二本),
    函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第一項所稱主辦機關,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或出國計畫主
    要事項主辦機關。



五、出國報告之內容架構應包含摘要、出國人員名單、目的、過程、心得
    、建議等要項,並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
    區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五)辦理。



六、主辦機關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出國報告之撰寫、審核,並填寫本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附件六),由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員審核及核章(二級機關、學校須層轉至一級機關審核),並
    將奉核定之出國報告及審核表電子檔全文轉換成PDF檔傳送至出國報
    告資訊網,完成上網登錄作業:
   (一)一般公務出國: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赴大陸地區:返國之日起一個月內,並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
    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另提送報告至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主辦機關應填寫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七),併同出國報
    告或出國報告提要二本送機關專責人員備查後,由機關專責人員至出
    國報告資訊網點收報告。



七、各機關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
    名提出,並於報告書中附上出國人員名單。



八、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經奉核定者
    ,免依本注意事項提出報告,除知會專責人員解除列管,並應副知本
    府研考會。



九、出國報告經送專責人員備查後,報告之建議事項部分,主辦機關應依
    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由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三)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性問題者,應主動
        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協商。
    (四)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五)其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而切實可行者,業務機關得依據核定事項,
        研提實施細部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實施。
    前項出國報告建議事項處理,有關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議事
    項採行情形送主辦機關彙整後,逕送專責人員列管追蹤,專責人員應
    將建議事項參採情形於每季函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十、出國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五點所規定要項撰寫。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電子檔案未依規定格式辦理。



十一、出國報告如奉核定需修正者,主辦機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報告修正
     、陳核,並於出國報告資訊網補正相關資料。
      前項修正、增補日數之計算,以主辦機關收到公文通知之日起算。



十二、各機關出國報告,得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抽查,抽查作業另訂定實
      施計畫辦理。



十三、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超過三個月者所提之出國報告,由本府
      研考會遴聘兩位專家學者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一)出國目的是否達成百分之二十。
      (二)行程內容是否充實百分之二十。
      (三)心得是否豐碩百分之二十。
      (四)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百分之四十。
      前項報告審查結果平均未達六十分或審查委員提出修正意見者,發
      還原機關另提報告書或依審查意見修正,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四、出國報告未依第六點第一項或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者,應
      予議處,其懲處標準如下:
     (一)逾一個月以上未達二個月:書面糾正。
     (二)逾二個月以上未達三個月:申誡一次。
     (三)逾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申誡二次。
     (四)逾六個月: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