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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七十歲以上老人健康檢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行老人福利服務,維護老人身
    心健康,俾能早期發現疾病,協助就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七十歲之老人。

三、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高、體重、脈搏、腰圍、身體質量
      指數、血壓、視力、頸、口腔、牙齒、耳鼻喉、胸部、腹部、四肢
      及骨關節之一般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限女性)、肛診。
(二)健康諮詢:戒菸、戒檳榔、節酒、事故傷害預防、規律運動、口腔
      保健、體重控制、健康飲食與其他等。
 (三) 實驗室檢查: 
1.尿液檢查: 尿蛋白檢查
2.生化檢查: 血糖、總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低
  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計算、AST(GOT)、ALT(GPT)、肌酸酐、腎絲球過濾
  率計算。
 (四) 憂鬱症篩檢。
(五)胸腔x光、甲型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糞便潛血檢查。


四、檢查費用:
 (一)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檢查項目由全民健康保險全額負擔。
 (二)前點第五款之各項檢查總費用由本府全額負擔,胸腔X光、甲型胎
       兒蛋白、心臟心電圖為必檢項目,糞便潛血檢查依實際檢查按實
       核銷;檢查費用如下:
       1.胸腔X光、甲型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糞便潛血檢查等4項均檢
         查者,每人給付新台幣六百五十元。
       2.僅檢查胸腔X光、甲型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未執行糞便潛血
         檢查者,每人給付新台幣五百五十元。


五、第三點檢查項目應由具有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專任內科專科醫師或家庭
    醫學科專科醫師實際負責健康檢查作業。
    前項健康檢查作業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期間內進行。



六、醫療院所申請檢查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衛生局提出:
  (一)老人健康檢查紀錄明細表(一式二份)。
   (二)委託合約書影本。
   (三)憑證收據。
        前項受理申請之期間如下:
   (一)一月至十一月期間各該月之檢查費,分別於次月十日前。
  (二)十二月之檢查費,於當月二十五日前。
        醫療院所未檢具第一項各款文件、逾前項各款所定期間或未於第
        五點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為健康檢查作業者,不予撥付檢查費用。



七、作業程序:
(一)由本府衛生局協調本府所委託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為檢查單位
      ,全力配合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公告實施本要點。
(三)受理登記期間方式:在檢查期間內,由本人或家屬持身分證、健保
      卡、印章至委託醫療院所登記,依安排檢查日期前往醫療院所接受
      檢查。


八、宣導與協調:
(一)本市各區公所及衛生所,利用里民大會、社區活動及其他適當場所
      ,加強轄區內七十歲以上老人受檢。
(二)請檢查醫療院所在受理登記排定日期後,切實轉知老人檢查注意事
      項,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