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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保字第10602585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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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行老人福利服務,維護老人身
    心健康,俾能早期發現疾病,協助就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三、本要點所定之老人健康檢查,其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健康檢查作業,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進行
    。

四、檢查費用:
   (一)本府公告之老人健康檢查項目,除屬衛生福利部公告所定之醫
         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預防保健服務各項目
         由全民健康保險全額負擔外,其餘由本府全額負擔。
   (二)受檢者就本府公告之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外,另行施作之其他健
         康檢查項目者,應自行負擔檢查所需之費用。  
五、老人健康檢查項目,應由具有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家
    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際負責健康檢查作業;除家庭醫學科及內科專
    科醫師外,新申辦之執行科別醫師,屬其他科別醫師者,需先取得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格,始能執行本要點之檢查服務。
六、醫療院所申請檢查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
    衛生局)提出:
   (一)老人健康檢查紀錄明細表(一式二份)。
   (二)委託契約書影本。
   (三)憑證收據。
七、作業程序:
   (一)由衛生局協調本府所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
         院所為檢查單位,全力配合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公告實施本要點。
   (三)受理登記期間方式:在檢查期間內,由本人或家屬持身分證、
         健保卡、印章至委託醫療院所登記,依安排檢查日期前往醫療
         院所接受檢查。
八、宣導與協調:
   (一)本市各區公所及衛生所,利用里民大會、社區活動及其他適當
         場所,加強轄區內老人受檢。
   (二)醫療院所於受理登記排定日期後,確實轉知老人檢查注意事項
         ,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九、經費來源:由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之規定,於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