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並委任臺中市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市或居住於臺中市之外籍、大陸及港
澳人士,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被害人,且係本中心列案之
輔導對象。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
之機構或人員。
前項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諮商輔導
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
本中心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五、房屋租金補助。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七、機票費用。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醫療院所社工員或受
理驗傷護士評估無力負擔因遭受家庭暴力之當次驗傷醫療費用者
。
(一)具全民健康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後,每人每
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情況特殊並經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補助項目如下:
1.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
2.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前兩小目費用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情況特殊並經核
可者,不在此限。驗傷醫療費用衍生之住院病房差額、伙食、日
用品、看護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經認定屬必要者,得專
案申請。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一)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夫妻或家族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前兩目每人最高補助時數合計以二十小時為限,情況特殊並經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認定有
必要延長者,就超過二十小時部份,得申請專案補助。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一)原則上以申請臺中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法律訴
訟補助為優先,若有特殊狀況或條件不符合上述計畫者,得申請
本項補助。
(二)每案訴訟及律師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律師諮詢
、出庭、閱卷、撰狀及裁判費等)。
五、房屋租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每增加一
人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最多以三個
月為限,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
受委辦單位社工員認定,得專案申請延長。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一)補助對象為十八
歲以下子女(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
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隔代教養之十八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 夜間部、建教生及
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 )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經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認定有必要
者,得專案申請。前兩目每人每月補助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並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七、機票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被害人及其十八歲以下子女。
(二)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
補助三萬元;情況特殊並經認定者得就超額費用專案申請。
第六條 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
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調查報告表、戶籍謄本、通報
表影本及收據正本,於被害人家暴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一)由醫療院所以公文並檢附臺中市家庭暴力個案驗傷醫療補助
費用申請評估表及掛帳照會單、醫療費用明細表、驗傷診斷書影
本或通報表影本及收據正本,於被害人就診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
(二)被害人以自行付費方式就醫時,得於就診後三個月內由本中
心或委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調查報告表、醫療費用明細表
、驗傷診斷書影本或通報表影本、戶籍謄本及收據正本提出申請
。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本中心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於轉介前,檢送申請書、調查報
告表、戶籍謄本及通報表影本提出申請核定輔導時數;轉介後,
受轉介之輔導人員得於輔導期間按季或於輔導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附個案心理輔導紀錄摘要表、簽到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請款。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一)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保護工作人員,於接獲判決
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
委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調查報告表、戶籍謄本、委任狀影
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提出申請。
(二)被害人自行委任之律師,於委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
調查報告表、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委任關係之
文件及收據正本提出申請。
五、房屋租金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
受委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調查報告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影
本、戶籍謄本、通報表影本及收據正本,於被害人承租房屋之日
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委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調查報告
表、戶籍謄本、通報表影本、十六歲以上子女在學證明及收據正
本,於被害人家暴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七、機票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受委
辦單位社工員檢附申請書、調查報告表、票根或購票證明、戶籍
謄本、通報表影本及收據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中心應停止補助。
第八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
停止補助,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