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並得委
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性侵害被害人,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
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犯罪被害人。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保
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
前項所定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指醫療機構、心理輔
導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
經社會局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四條 性侵害被害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律師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醫療費用。
五、心理輔導費用。
前項得申請補助對象,以本人或配偶設籍本市者為限。配偶為大
陸(含港澳)、外籍人士或居留證核准工作地為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之外籍人士,亦同。
第五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之補助,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
費用核發,每案申請以ㄧ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第六條 律師費用之補助如下:
一、偵查中,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法院審理中,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案件,
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得專案申請補助,每案
每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四、撰狀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各款費用合併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律師費用,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第七條 訴訟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第八條 醫療費用之補助如下:
一、因性侵害所需之驗傷及醫療費用。
二、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情形特殊者,得
調整之。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
伙食等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給付標準支付。
二、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前項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
補助。
第九條 心理輔導費用之補助如下:
一、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部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專業輔導人員: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ㄧ千二百元,每
次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必要時得經專
業輔導人員申請延長。
(二)夫妻或家族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必要時得經
專業輔導人員申請延長。
(三)被害人團體輔導費用,每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ㄧ千六百
元,每年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第十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由申請人於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
申請書、戶籍謄本及社工員訪視報告表向本中心申請。
第十一條 律師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於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
謄本、委任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提出。
二、社會局轉介之律師得以掛帳方式,於委任之日起三個月內
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提
出。
第十二條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於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
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
心提出。
第十三條 醫療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責任醫療院所以公文並檢附申請性侵害被害人醫療費用補
助清冊、醫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於被
害人離開醫療院所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
二、被害人於非責任醫療院所以自行付費方式就醫時,得於就
診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驗傷診斷書影本、
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提出。
第十四條 心理輔導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於輔導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
本、個案心理輔導紀錄摘要表、驗傷診斷書或精神科醫師鑑定
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提出。
二、由社會局轉介之專業輔導人員得以掛帳方式,於輔導期間
按季或於輔導結束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個案心
理輔導紀錄摘要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提出。
第十五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中心應停止補助。
第十六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得不予補
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