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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各會
    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
(一)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四樓集會堂。
(二)惠中樓:三樓三○一會議室、四樓四○一會議室、六樓六○一會議
      室、九樓九○一會議室、九樓市政會議室及九樓市政簡報室。
(三)文心樓:三樓三○三會議室、八樓八○一會議室。
(四)其他未來建置供各機關申借之公用會議場所。


三、會議室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上班時間召開會議
    、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


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三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利用
    本府會議室借用系統進行登錄借用,如因急迫需要須臨時借用會議室
    ,經本府專案奉准者,得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申請,並採先登記先使
    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日前
    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
    形者,應於七日前通知秘書處更正。


七、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三日前,應知會秘書處所須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
    物,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及清潔場地,如有損壞、汙漬或其他破壞
    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秘書處得不定期對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
    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三個月內不再核准
    借用各會議室。


九、借用機關請自行備妥立牌引導參加人員至各會議室,勿於各會議室牆
    面張貼海報或其他宣傳品。


十、集會堂之申請由本府各機關於本府會議室借用系統進行登錄,如借用
    非屬市府機關主政活動,應於登錄借用後補送書面資料供秘書處審核
    。
(一)集會堂使用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
(二)本府各機關申請主政辦理之活動(不含受託申請)免收場地使用費、
      佈置、彩排及撤場費(以下簡稱為各項費用)、保證金及電力使用費
      ,由本府各機關備文擔任協辦單位者,各項費用及電力使用費依收
      費基準表減半收取。相關集會堂費用如附表。
(三)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府取消使
      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於前目規定期限通知者,各項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無息退還,另
      保證金全數退還,但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除已發生者或另議
      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前目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
      請退還。
(四)電力使用範圍為舞台插座「110V」外接電力最大值為30A及音控室
      配電箱「220V」外接電力最大值為150A,有電力使用之需求應依規
      定提出申請,經核可後使得裝接,用電大於上述安培數者,應自備
      發電機,本項電力使用費,於裝接起至拆卸止之間計算度數,以臺
      灣電力公司公告之電價計算電費,並請申請人於最終使用日後繳納
      費用。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