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標案管制考核,特依臺中市政府
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
二、各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各年度預算之標案管考系統期程:
(一)各項工程標案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完成遴定規劃設計單位,並應於當
年度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次上網招標工作。
(二)各項活動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完成決標。
(三)無法依上列規定時程辦理者,應敘明理由,依本要點第四點列管層級
簽奉核定。
列入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各
項期程仍不得牴觸上述規定。
三、平時管制考核分為以下二類模式:
(一)書面管制:以各主辦機關每月於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及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之管考進度為主。
(二)實地考核:以管考進度落後或隨機選項進行實地查核。
四、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五日前填報至本系統,各一級機關
應指定研考人員負責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資料彙整、稽催
填報等相關作業;如有執行疑義,應於彙整後提請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協助解決。
當月逾期未填報,經研考會通知機關研考人員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負責填報機關之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記申誡處分,累犯者得
加重處分,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
誡一次。
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作業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懲處,未據實填
報系統者亦同。
工程發包施工後,須於本系統上傳開工前、施工中、完工後現場數
位照片,以利管制。
五、府列管標案之執行情形,每月提報本府標案督導會報檢討,並依下
列標準予以獎懲,作為平時管考依據:
(一)獎勵部分:
1.屬工程標案於年度執行完畢,執行過程中管考進度無連續落後三個月
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事,有應予獎勵,以為楷模情事者,得對主辦人
員予以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等予以嘉獎兩
次,一件案件敘獎額度至多不得超過五人,提報研考會審核。
2.非屬工程標案於年度內執行完畢,且執行過程中有應予獎勵,以為楷
模情事者,得對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等有
功人員予以嘉獎一次,一件案件敘獎額度至多不得超過三人,提報研
考會審核。
(二)懲處部分:
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且可歸責於執行機關者,除有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主辦人員、
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各記申誡一次;連續落後得連續
懲處。
有關人員之獎懲,其負責列管標案時間(含落後月份,以下同)未滿三
個月者免議。
六、列管標案之平時管考,以完成日期決定各查核點之進度百分比如下:
(一)財物、勞務採購案:
1.活動類:
(1)辦理事項或活動計畫簽准,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2)辦理事項或活動上網,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辦理事項或活動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4)辦理事項或活動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經費完成核銷,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非活動類:
(1)招標文件簽辦,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2)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3)上網(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4)計畫書評選,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5)決標(發包或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6)期初報告(第一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7)期中報告(第二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8)期末報告(最末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決算,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二)委外設計案: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2.初步規劃,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細部設計,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
4.設計完成日期,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三)用地取得案:
1.都市中心樁測量,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五。
2.點交中心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分割、造冊及分算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4.召開協議價購,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
5.公示送達,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六十。
6.移送地政局辦理徵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7.函主管機關,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8.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發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繳存國庫專戶保管,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四)發包工程案
1.含委外設計、監造: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為百分之五。
(2)初步規劃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3)細部設計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4)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五。
(5)工程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6)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7)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8)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9)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結算並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無委外設計、統包:
(1)預算書審查,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招標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4)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決算並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3.單價發包、開口契約:
(1)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4)完工(契約完成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決算付款(結案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七、研考會及機關研考人員,於辦理年度管制考核時,能針對
列管標案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表現優
異,足堪嘉許者,於年度結束後,經機關評定後,予以嘉
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