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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標案管制考核,特依臺中市政府
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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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主辦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標案,應於經費持有三個月內完成遴定規劃
設計單位,無法依規定時程辦理者,應敘明理由,依本要點第七點列
管層級簽奉核定。
列入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各
項期程仍不得牴觸上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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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管制考核分為以下二類模式:
(一) 書面管制:以各主辦機關每月於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以下
簡稱本系統)及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之管考進度為主。
(二) 實地考核:以管考進度落後或隨機選項進行實地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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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五日前填報至本系統,各一級機關應
指定研考人員負責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資料彙整、稽催填報
等相關作業;如有執行疑義,應於彙整後提請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協助解決。
當月逾期未填報,經研考會通知機關研考人員累計達三次以上者,負
責填報機關之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記申誡處分,累犯者得加重
處分,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
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作業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懲處,未據實填報
系統者亦同。
工程發包施工後,須於本系統上傳開工前、施工中、完工後現場數位
照片,以利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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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列管標案之執行情形,每月提報本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檢討,機關
列管案件之執行情形,由各一級機關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每月召開機
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檢討,並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作為平時管考依
據:
(一)獎勵部分:
1.府列管工程標案於考核年度執行完畢,全案於執行過程中管考
進度無累積落後三個月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事,且預計完工日
期與實際完工日期、驗收完成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完成付款
日期相差均未超過三個月,有應予獎勵,以為楷模情事者,得
對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一件案件記功一次至多一人,敘獎
額度不得超過六次嘉獎,由研考會統一提報專簽市長核定。
2.機關列管工程標案於考核年度執行完畢,全案於執行過程中管
考進度無累積落後三個月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事,且預計完工
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驗收完成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完成付
款日期相差均未超過三個月,有應予獎勵,以為楷模情事者,
得對主辦人員予以嘉獎二次,一件案件嘉獎二次至多一人,敘
獎額度不得超過四次嘉獎,由各機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四點規
定辦理。
(二)懲處部分:
1.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以上,且可歸責於執行機關者,除有特殊因素外,主辦
人員及負責督導之主管各申誡一次、協辦人員予以書面告誡
;未積極辦理致情節重大且連續落後者,得加重懲處。
2.有關人員之獎懲,其負責列管標案時間(含落後月份,以下
同)未滿三個月者免議。
3.府列管標案落後懲處由研考會統一簽報市長核定,機關列管
標案落後懲處應由各機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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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評核各直轄市與各
縣市政府成績發布後,由研考會依各執行機關每月於「行政院政府計
畫管理資訊網(GPMnet)」系統填報情形,及列管標案執行進度達成
度,綜合評估後簽辦獎懲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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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標案之平時管考以完成日期決定,各查核點之進度百分比如下:
(一)財物、勞務採購案:
1.活動類:
(1)辦理事項或活動計畫簽准,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2)辦理事項或活動上網,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辦理事項或活動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4)辦理事項或活動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八。
(6)經費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非活動類:
(1)招標文件簽辦,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2)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3)上網(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4)計畫書評選,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5)決標(發包或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6)期初報告(第一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7)期中報告(第二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8)期末報告(最末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辦理事項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八。
(11)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二)設計、規劃案: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2.初步規劃,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細部設計,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
4.設計完成日期,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三)用地取得案:
1.都市中心樁測量,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五。
2.點交中心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分割、造冊及分算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4.召開協議價購,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
5.公示送達,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六十。
6.移送地政局辦理徵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7.函主管機關,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8.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發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繳存國庫專戶保管,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四)發包工程案:
1.含委外設計、監造: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為百分之五。
(2)初步規劃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3)細部設計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4)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五。
(5)工程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6)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7)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8)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9)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八。
(11)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無委外設計:
(1)預算書審查,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招標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4)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5)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6)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八。
(7)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3.單價發包、開口契約:
(1)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4)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4.統包:
(1)招標文件簽辦,進度為百分之十。
(2)發包決標,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3)初步規劃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4)細部設計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5)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五。
(6)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7)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8)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八。
(10)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1.招標文件簽辦,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
2.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3.上網(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4.計畫書評選,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五。
5.決標(發包或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6.設計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五。
7.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8.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八。
10.啟用營運,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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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各機關與研考會主辦本業務人員,辦理成效及表現優異
,足堪嘉許者,併同標案年度考核作業成績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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