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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殯葬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改善本市殯葬設施鄰近地區之居住環境及生活
品質,以回饋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市殯儀館、火化場及第十三公墓。
二、回饋地區:
 (一) 殯儀館:本市北區邱厝里、金龍里及五常里。
 (二) 火化場及第十三公墓:本市西屯區筏子溪以西各里。

第 3 條
本市殯葬管理所每年應提撥上年度歲計結餘百分之十作為回饋經費。

第 4 條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三、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四、回饋地區教育文化事項。
五、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社區總體營造活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使用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

第 5 條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核回饋經費之分配及運用,得設臺中市
殯葬設施回饋地方審核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回饋經費由本市殯葬管理所估算後,邀集北區區公所、西屯區區公所及回
饋地區各里相關代表協商經費用途,再交由區公所編列預算執行。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