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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  等,避免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歧視案件之認定事項。

(二)有關制定本市防制就業歧視業務之建議事項。

(三)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諮詢與協助調查事項。

(四)其他防制就業歧視之審議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任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原住民代表一人。
       (五)學者二人。

       (六)法律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女性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其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局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申訴案件之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