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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體育獎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運動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比賽日前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之在
         籍選手。但本市各級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獲獎選手
         不受戶籍限制。
   (二)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教練,應連續滿六個月以上之
    在籍者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運動人才及績優單位,指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金: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團體成績
         前四名,或個人競賽成績前六名者。
   (二)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之項目)或
         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各種運動錦標賽(不含友誼賽及訪問
         賽),且參加比賽之國家或地區六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成績
         前三名或個人競賽成績前六名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獲得團體賽前
         四名或個人比賽成績前六名者。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第二類、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
         育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甲組總決賽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三名,
         田徑、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二
         名,田徑、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
   (六)代表本市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二名,田徑
         、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
   (七)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第一類
         項目各負責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為限)及中華民國殘障體育
         運動總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比賽項目為全國運動會、全
         民運動會第一類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項目(含當屆
         及前一屆),且參加隊伍達四縣市以上,獲得團體項目成績
         第二名以內、個人成績前三名者。
   (八)參加本市運動會、中學運動會、小學運動會各單項個人正式
         競賽破大會紀錄者。
   (九)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市長核准者。
    前項第七款申請獎助金每年以擇優申請二次為限,各比賽以各級學
    校最高年級(最優級)組為限,並以依法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或舉辦者為限,但不包括分齡賽、邀請賽、表演賽、選拔賽、友
    誼賽及各項錦標賽之教師、公務員組、壯年組、成年組、長青組、
    校長組、行政組、首長組者。


四、本獎金申請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五日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五日。
    團體成績由所屬學校或單位統一辦理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


五、申請獎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府教育
    局指定之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一)比賽日期後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二)主辦競賽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杯)。
   (三)秩序冊(影印本)。
   (四)金融機構帳戶存褶封面影本。


六、本獎金核發分個人成績及團體成績,其標準如下:
   (一)個人成績:
1.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者,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名
 新臺幣九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八千
 元、第五名新臺幣九千元、第六名新臺幣六千元。
2.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
 名新臺幣一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第四名新臺幣三千六
 百元、第五名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第六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六萬元、第二  名新
  臺幣十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第五名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新臺幣八千元。
4.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新 
 臺幣三萬元、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第
 五名新臺幣六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5.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者,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三萬
  元、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
  、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6.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第四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
  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7.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者,第一名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名新
  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但創新全國性比賽大會紀
  錄者加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8.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者新臺幣二千元。
9.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者,破全國或大會紀錄者,
  每人加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參加田徑七項、十項、馬拉松、自由車個
  人公路賽(男子一百五十公里以上、女子七十五公里以上)及自由車個人
  全能賽運動競賽者,其獎金(含破紀錄)以個人標準二倍發放。
   (二)團體成績:
    1.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獎金×法定出場比賽
     人數《含指導人員》)+ (1/2獎金×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
     數)。團體獎金由參加該項比賽選手(含教練)均分,教練人數每
     項僅限一人。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者,加發組隊
     單位(本市體育總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
     立學校)各組別總錦標績優獎金第一名十五萬元,第二名十萬元,第
     三名五萬元。
     如屬教育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甲組總決賽前三名者,組隊學校核予第
     一名三十萬元,第二名十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2.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者,團體成績以該法定出場人數乘個人獎
      金標準額,如法定人數逾十人,以十人為限,再以該隊法定報名人
      數平均分配之。但田徑及游泳兩項目之接力,以實際出場參加決賽
      之四人比照個人標準核發。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個人項目之指導人員(教練)者比
      照其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三分之一發給。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團體賽,指該項比賽,不依個人成績累計計算,
      決定名次者為限,但單項取得金、銀、銅牌成績累計為團體總成績者
      ,不在此限。


七、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各競賽項目金牌,每面金牌加發組隊學校獎
    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八、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擔任運動競賽之指導教練
    ,以比賽秩序冊所列指導教練為準,並以一人為限,申請獎金標準如下
    :
   (一)指導個人項目者,依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二分之一發給,其獎金
         計算取至百位(四捨五入)但不包括創新大會紀錄及破大會紀錄
         獎金。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指導團體(法定報名人數十人以上)項
         目者,依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五倍發給。但應有法定人數二分之
         一以上之選手申請。
         指導個人獎金每一年度限額新臺幣三十萬元,指導團體其獎金,
         每一年度限額新臺幣十萬元。


九、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選手,獲得個人項目連續二屆第一名者,每
    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連續三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四萬元,連續四屆
    發給獎金新臺幣六萬元,連續五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八萬元,連續六屆以
    上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指導人員(教練)者比照其所指導之運動員獎
    金三分之一發給。
    獲得團體項目連續二屆第一名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連續三屆發
    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連續四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連續五屆
    發給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連續六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連續七
    屆以上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團體項目連霸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團體項目獎金二分之一由法定報名運動員平均分配之,四分之一由
        指導教練領取,四分之一由組隊之單項協會領取作為推展該項運動
        之專款。
   (二)本要點實施後,原領取臺中縣及臺中市連霸獎金者,依其獎金等級
        繼續適用。
   (三)符合本要點申請規定者,其獎金計算均取至百位(四捨五入)。


十、本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申請人就同一事實,得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相關體育獎金發給規定擇
      一請領,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