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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運動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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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比賽日前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之在籍
選手。但本市各級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教育部核定辦
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之獲獎選手不受戶籍限制,前述
最優級組,係以優勝學校得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協助提出申請升學輔導者為限。
(二)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設籍本市且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依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核定者,亦同。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教練,應連續滿六個月以上之在
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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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運動人才及績優單位,
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金: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帕拉運動會者;或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團體成績前四
名,或個人競賽成績前六名者。
(二)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之項目)或亞洲
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各種運動錦標賽(不含友誼賽及訪問賽)、國
際性或亞洲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賽會),且參加比賽之國家或地區六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成績
前三名或個人競賽成績前六名者;參加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
頒發辦法所列之國際正式賽事,並獲核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
金者,亦同。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獲得團體賽前四名
或個人比賽成績前六名者。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第二類、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
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得團體賽成績前四名,
田徑、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三名,
田徑、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三名,田徑
、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
(七)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第一類項目
各負責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為限)、全國大專運動會最優級組及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比賽項目各為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項
目(含當屆及前一屆),且參加隊伍達四縣市以上,獲得團體項目
成績前二名者、個人成績前三名者。
(八)參加全國正式比賽、本市運動會、中學運動會、小學運動會各單
項個人正式競賽破大會紀錄者。
(九)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市長核准者。
前項各比賽以各級學校最高年級(最優級)組為限,並以依法經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舉辦者為限,不包括邀請賽、表演賽、選拔賽
、友誼賽及各項錦標賽之教師、公務員組、壯年組、成年組、長青組
、校長組、行政組、首長組者。
第一項第七款申請之獎助金每年以擇優申請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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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金申請期間: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者,申請期
間為每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二十七日,並檢附前一年度相關參賽
文件向本府指定單位提出申請。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者,於競賽後一個月內向本府
指定單位提出為原則。
(三)未能於上述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團體成績由所屬學校或單位統一辦理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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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獎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府指定單
位提出申請:
(一)比賽日期後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二)主辦競賽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杯)。
(三)秩序冊(影印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褶封面影本。
本府指定單位如下:
(一)依據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核定辦
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二)依據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向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申請。
(三)上述以外之賽會,向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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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金核發分個人成績及團體成績,其標準如下:
(一)個人成績:
1.代表國家參加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者,依附表一規定核發獎金
及出賽獎金。
2.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獲核定國光獎章獎助學金者,依該國
光獎章獎助學金之百分之十核發獎金;同款其他國際賽事,第
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第三名新臺幣
六千元、第四名新臺幣三千六元、第五名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六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全國運動會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
元、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新臺
幣三萬元、第五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六萬元、第二名新臺
幣十萬元、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第五
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新
臺幣三萬元、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第
五名新臺幣六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但全民運動會第二
類以二倍發放。
5.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九萬元、第二名新
臺幣四萬五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6.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者,第一名新臺幣九萬元、第二名新
臺幣四萬五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7.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者,第一名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名新
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但破全國性比賽大會紀錄
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8.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者新臺幣二千元。
9.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且破全國或大會紀錄者,
每人加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破世界紀錄者加發獎金新臺幣十
萬元;參加田徑七項、十項、馬拉松、自由車個人公路賽 (男
子一百五十公里以上、女子七十五公里以上) 及自由車個人全
能賽運動競賽者,其獎金(含破紀錄)以個人標準二倍發放。
(二)團體成績:
1.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獲核定國光獎章獎助學金者,依該國
光獎章獎助學金之百分之十核發獎金;經全國單項運動協會(
以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第一類項目各負責之全國單項運動
協會為限)遴選為國家代表隊者,適用個人成績額度發放規定
。
2.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且未經核定國光獎章獎助
學金者,按(獎金×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含指導人員》)+(獎金
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之獎金計算方式核發
獎金,團體獎金由參加該項比賽選手(含教練)均分,教練人數
每項僅限一人。
3.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者,加發組隊單位(本市體
育總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學校
)各組別總錦標績優獎金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名新臺
幣十萬元,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如屬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三名者,
組隊學校核予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4.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者,團體成績以該法定出場人數乘個
人獎金標準額,如法定人數逾十人,以十人為限,再以該隊法
定報名人數平均分配之。但田徑及游泳兩項目之接力,以實際
出場參加決賽之四人比照個人標準核發。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個人項目之指導人員(教練)
者比照其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三分之一發給。
前項第二款所稱團體賽,指該項比賽,不依個人成績累計計算,決定
名次者為限。但單項取得金、銀、銅牌成績累計為團體總成績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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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各競賽項目金牌,每面金牌加發各單
項委員會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各競賽項目
金牌,每面金牌加發組隊學校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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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指導教練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申請獎金,並以比賽秩序冊所列
指導教練之一人為限:
(一)指導之選手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依附表二規定核發獎金。
(二)指導之選手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個人項目者,依所
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二分之一發給,其獎金計算取至百位(四捨五
入)但不包括創大會紀錄及破大會紀錄獎金。
(三)指導之選手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指導團體(法定報
名人數十人以上)項目者,依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五倍發給。但
應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選手申請。
指導個人獎金每一年度限額新臺幣三十萬元,指導團體其獎金,
每一年度限額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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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選手,獲得個人項目連續二屆第
一名者,每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連續獲得第一名者,每屆累加
新臺幣二萬元核發。
指導人員(教練)者比照其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三分之一發給。
獲得團體項目連續二屆第一名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連續三屆
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連續四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連續
五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連續六屆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連續七屆以上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團體項目連霸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團體項目獎金二分之一由法定報名運動員平均分配之,四分之一
由指導教練領取,四分之一由組隊之單項協會領取作為推展該項
運動之專款。
(二)本要點實施後,原領取臺中縣及臺中市連霸獎金者,依其獎金等
級繼續適用。
(三)符合本要點申請規定者,其獎金計算均取至百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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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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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就同一事實,得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相關體育獎金發給規
定擇一請領,不得重複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