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減碳政策,特設臺中市政府
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減碳之願景目標與策略之審議。
(二)各機關減碳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三)各機關推動減碳相關工作督導。
(四)配合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研訂減碳家園建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 其他有關低碳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
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水利局局長。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一)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二)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三)本府秘書處處長。
(十四)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兼任,協助推動執
行相關業務及本委員會幕僚作業。
四、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低碳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各機關執行成
效,得設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
組成,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諮詢委員會議由本委
員會執行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持人。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諮詢小組成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下設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低碳辦公室),辦理低
碳業務之推動。
低碳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本市
低碳城市建構計畫之推動與執行;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委員會執行長
兼任;另置秘書一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技正、秘書或專員兼任,負
責審閱低碳辦公室各組公文。
八、低碳辦公室下設綜合規劃與秘書組、教育宣導與推廣組、經濟發展與
農業組、都市發展與建設組及運輸交通與觀光組,各組分置組長一人
,組長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及交通
局之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並得分置副組長一人至五人,由本府就
研考會、秘書處、衛生局、新聞局、農業局、建設局、水利局、觀光
旅遊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地政局及文化局之簡任官派兼之;各
組組員十七名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並常駐低碳辦公室。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綜合規劃與秘書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零廢棄物或減量、回收、再利用旗艦計畫」、「低碳
綠生活實踐計畫」等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及資料稽
核審查。
2.評估本市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績效驗證工作。
3.辦理本府低碳城市推動策略執行績效評估作業及對應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及生態社區推動方案室之聯繫窗
口。
(二)教育宣導與推廣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本市低碳及永續發展教育政策評估、宣導及研究。
2.參與各項國際城市交流、研討、論壇及成果發表。
(三)經濟發展與農業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風光互補綠能城區營造計畫」等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
整、減量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各產業發展之低碳相關政策、方案,扶植並引進低碳產
業等工作。
(四)都市發展與建設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水湳低碳經貿園區旗艦計畫」等各項推動措施成果
彙整、減量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區域開發或都市建設納入低碳理念、方案擬定及後續
工作之推動。
(五)運輸交通與觀光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智慧型交通運輸系統旗艦計畫」、「低耗能旅遊行動
旗艦計畫」等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
2.評估本市綠能交通、低碳旅遊等政策及推廣低耗能大眾運輸系統
。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及低碳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