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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9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90099723號函頒「地方
    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
    定。



二、駕駛安全獎金發放(扣減)基準如下:
    (一)擔任駕駛職務或代理駕駛職務,當月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行政機
        關辦公日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發給獎金總額半數,實際從事
        駕駛天數達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者,發給全額獎
        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月不發給獎金:
        1.違反道路交通案件(經警察機關告發或肇事)有案可查者。
        2.有曠工、遲到、早退紀錄者。
        3.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4.擅將密封清潔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5.未依規定覆網罩或網罩未蓋妥造成垃圾遺漏路上者。
        6.垃圾處理場(廠)特種車輛未按規定作業者。
        7.車輛保養不良者。



三、本補充規定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