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9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90099723號函頒「地方
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4項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
定。
二、駕駛安全獎金發放(扣減)基準如下:
(一)擔任駕駛職務或代理駕駛職務,全月實際駕駛天數10日以上者,
發給獎金總額半數,20日以上者,發給全額獎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月不發給獎金:
1.違反道路交通案件(經警察機關告發或肇事)有案可查者。
2.有曠工、遲到、早退紀錄者。
3.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4.擅將密封清潔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5.未依規定覆網罩或網罩未蓋妥造成垃圾遺漏路上者。
6.垃圾處理場(廠)特種車輛未按規定作業者。
7.車輛保養不良者。
三、本補充規定自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