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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定場所現場人數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場所: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場所。
       二、現場人數:指顧客、從業員工及其他在場人數之合計。


第四條 特定場所管理權人應填具現場人數限制量申報表,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消防局申報核定現場人數限制量:
       一、使用執照影本、建物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等足資證明樓
           地板面積之文件。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影本。
       三、依附表所列項目調整者,其證明文件。但無調整者免附。
       前項申報經消防局通知補正者,特定場所管理權人應於接獲通知
       補正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消防局得依所附資料逕
       予核定。


第五條 前條現場人數限制量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並
       得依附表所列項目之條件調整。
       前項數值非整數者,其小數點部分採無條件進位計算。


第六條 第四條之申報由消防局審查核定後,發給現場人數限制量核定通
       知書。
       前項核定之現場人數限制量如計算條件有變動時,特定場所管理
       權人應於計算條件變動後三日內向消防局申報變更。


第七條 特定場所應建立即時管控現場人數之機制,並確實掌握現場人數
       。


第八條 消防局實施特定場所現場人數檢查時,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臺中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及警察機關臨檢特定場所時
       ,發現現場人數超過現場人數限制量者,應將檢查結果移送消防
       局。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