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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提升研究
    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稱
    研究發展之委託研究計畫。各機關依業務推動之需,委託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且研究成果係作
    為各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但不包括技術服務及一般業務
    委外辦理計畫,如電腦軟體製作、影片拍攝、法規或刊物編印、工程
    規劃設計及可行性研究(評估)、研討會、設備採購、例行性技術檢測
    、教育訓練、業務推廣、統計調查及民意調查、環境監測、土地測量
    (調查)等事項。
    前項個人如係專職於大專院校之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
    者,應由其所屬團體或研究機關學校接受本府委託。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為委託研究之專責統籌
    管理機關,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執
    行進度及追蹤研究成果之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四、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
      則,且擬定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rn
      ment Research Bulletin,以下簡稱GRB,網址:http://www.g
      rb.gov.tw),瞭解是否與本府及同性質之各級機關之委託研究計
      畫重複,以免造成資源浪費。
(三)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且主持人同一期間
      (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本府委託研究計
      畫最多以二項為原則,以確保研究品質。(可參考GRB資訊系統資料
      )。
(四)研究經費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一)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研究經
      費不得移作與研究主題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五)研究主題及研究重點,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
      應刊登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國內政府招標資訊網站及本府各
      機關網頁。
(六)委託研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1.研究主持人相關著作名稱及所學專長。
2.研究主旨。
3.研究背景分析。
4.研究方法及步驟。
5.研究人員學經歷及分工配置、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
  究情形。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7.研究預期成果或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研究經費。
9.需本府行政支援項目。
10.相關參考資料。
(七)委託機關於正式簽約前,應召開期初座談會議,邀請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及府內外有關機關參與研討,商討問題癥結、研究過程中
      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各機關應協助事項,並確定研究重點方向。與會
      人員發表之意見應於會議後一週內作成紀錄,經雙方同意後,交由
      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正或充實研究計畫。
(八)委託研究經費之核撥方式應明訂於委託契約內,並依契約規定分期
      核撥;至於研究人員所得稅扣繳方式,應於簽訂契約時載明。
(九)委託研究契約書內容應參照政府採購法有關勞務採購及著作權等相
      關法規訂定,另契約書附加條款請參考本要點附件三訂定。
(十)委託研究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究契
      約中明定悉歸委託機關所有,並遵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但
      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引用,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1.全部引用,應經委託機關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2.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十一)委託機關應要求受託單位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計畫各
        期程審查完成三日內及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該研究計畫基本
        資料及研究計畫相關資料登錄至GRB,且委託機關應於受託單位
        完成GRB登錄後,至GRB系統完成審核作業。(如屬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
        外提供查詢服務。)
(十二)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
        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併研究計畫書送本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
        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且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十三)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時,倘未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附提調
        查計畫書,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
        、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委託機關同意後,
        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十四)委託機關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驗收前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
        及十二月五日前,將執行進度表(附件五)送研考會列管。
(十五)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除定期由計畫主持人提
        報研究進度與績效外,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以瞭解研究
        進度狀況,並協助解決研究進行時發生之困難。
(十六)各機關對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意見經採納後之執行情形須加以追蹤
        管制,以期恢宏研究成效,並於研究完成後六個月內將研究報告
        建議事項採行情形或成效送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件六)


五、受託單位應按期提報期中(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末報
    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委託機關審查,各期程審查方式及注意事項如
    下:
(一)委託機關對受託單位所提之期(中)末報告應以會議或書面方式審查
      ,審查意見並應送受託單位參考修正報告書,計畫主持人應將審查
      紀錄、修正情形對照表列入附錄中,俾使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
      修正之原因。
(二)期(中)末報告:受託單位應依研究時程,提出期(中)末報告,並由
      委託機關會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府內外相關機關及人員舉
      行期(中)末簡報及審查,並應參考審查意見加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六、委託研究計畫之各期程報告書撰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期程研究報告修改完畢後,應製成修改前後對照說明表(格式如
      附件七)併同研究報告一份,送委託機關複審。
(二)研究報告之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格式如附件八)
1.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2.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3.初步研究發現。
4.初步建議事項。
5.參考資料或文獻。
(三)研究報告之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格式如附件八)
1.研究主旨:包括緣起、動機、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3.研究方法與過程。
4.資料分析與討論
5.研究發現與結論。
6.建議事項:針對結論與發現,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二類,各項
  建議均應列明主、協辦機關。
7.參考文獻。
8.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會議審議意見及研究主持人之修正說明、各
  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四)成果報告印送:
1.受託單位應依審查會會議紀錄之審議意見,修正報告(附具修正前後對
  照說明表,附件七),於審議意見或會議紀錄送達後一個月內,提送報
  告修正本一份,報告修正本應將研究中文及英文摘要(格式如附件九)
  置於報告主文前,俟委託機關審查無誤後,再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及數
  量印製成果報告,並將成果報告之電子文書檔案一併送委託機關驗收。
2.封面印製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委託機關全銜)委託研究或(委託機
  關全銜)編印、印製年月等文字,封面裡頁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書研
  究人員。書脊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及(委託機關全銜)等字樣(格式請
  參考附件十)。
3.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
  完成驗收後十五日內提送委託研究計畫報告書一份及電子檔至研考會備
  查。
4.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機關於委託研究計畫結
  束後四個月內,應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及
  行政院國科會及本府文化局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七、其他規定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補助費,應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支領;如係
      接受中央部會經費補助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該中央補助機關如有
      特別規定,適用中央規定標準。
(二)受託單位所接受之委託計畫,不得轉託他人研究。
(三)研究計畫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委託機關事先
      同意者不得變更。
(四)計畫書內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使用,均應由受託單位事先書面徵得
      委託機關同意。
(五)因研究經費要在研究經費內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等產權歸屬委託機關
      ,由受託單位備據借用,研究完成後應即歸還,但情形特殊經訂入
      委託研究契約書者,依契約辦理。
(六)委託研究期間,由各機關內取得之機密性文件應予保密,不得複印
      ,並於研究作業結束後,交還原借閱機關處理,參與人員對各項機
      密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七)委託機關得隨時洽請受託單位(計畫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
      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八)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委託機關應召集有關人員開會交換意見,並
      得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對可行性建議應交付有關機關或單位規
      劃採行。
(九)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委託研究計畫,本府得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研究計畫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契約規定
      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契約期滿前以書面敘明原因理由,並檢附有關
      文件,函徵委託機關書面同意延長之,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
      原則。契約逾期或延長,所需各項費用,委託機關概不得追加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