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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檢舉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落實檢舉案件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臺中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三、作業單位: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

四、檢舉案件處理期限為14日,自收文次日起算至發文日止,例假日、等
    待檢舉人補件及上級機關釋復之期間得予扣除。


五、作業流程:
(一)收件及分文:各流程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損毀
    、遺失。
1、具文檢舉案件:
(1)總局收文:
甲、由秘書室文書股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編號。
乙、秘書批示承辦科室(分局)。
丙、文書股收文人員掛號。
丁、承辦科室(分局)收發人員收文掛號。
戊、科長(主任)、分局主任批示承辦股(承辦人員)
己、各科室(分局)檢舉案件管理人(分局為文書業務股長)登記於「檢
    舉案件登記簿」及「檢舉案件處理登記表」(附件一)或登錄於「違
    章案件管制系統」【以下簡稱登記(錄)】。
庚、各科室(分局)收發人員登錄公文系統並將案件交予承辦人員。
(2)分局收文:由分局文書業務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編號後
   ,依本目之(1)之丁、戊、己、庚流程辦理。
2、電話、言詞檢舉案件:各科(室)指派專人(分局由文書業務股長)負責
   接聽、記錄,並登載於「受理電話檢舉案件處理登記簿」及「受理電話
   /口頭檢舉漏稅案件處理表」(附件二)後,(總局各科室受理案件即
   應親自送交文書股股長),再依本款第1目作業流程辦理。
3、電子信箱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電子郵件即時印出紙本,再送交文
   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後,依本款第1目作
   業流程辦理。
4、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及1999話務中心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時即印
   出紙本,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後,依
   本款第1目作業流程辦理。
(二)承辦及結案處理:
1、具名、具址:具文案件、電子信箱及電話檢舉案件,結案函復檢舉人時
   ,受文者一律填寫「第00000000號檢舉人」字樣,發文時再由文書股股
   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長)填寫檢舉人姓名、地址及投遞。
2、匿名(包括:匿名具址及具名匿址案件)或無檢舉人資料案件:查核後
   簽結。
3、電子信箱案件回復案件:簽結後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長)以
   電子郵件方式回復。
4、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及1999話務中心案件:承辦人員應於簽結後上網至
   「臺中市政府人民陳情管理系統」登錄辦理情形。
(三)歸檔、點收:
1、歸檔:檢舉案件原文號應俟結案函復檢舉人或簽結,方能登錄公文系統
   銷號,整卷彌封歸檔。
(1)歸檔前應先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記(錄)結案。
(2)歸檔時依機密檔案處理規定,使用專用信封彌封並確實填寫專用信封內
   各項內容。
2、點收﹕檔案管理人員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之項目為核對依據,不
   得拆封查驗﹔應記載之事項若記載不完整應即退回,請承辦人員補正。


六、管制與稽核
(一)逾辦理期限之檢舉案件,登記桌應列印公文催辦清單(有關人民陳情案
    件第一類檢舉案件)交承辦人員填寫辦理情形後陳核單位主管,並會檢
    舉案件管理人登記(錄)後,影本送消費稅科彙整。
(二)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檢舉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展期後,並會檢舉案
    件管理人登記(錄)。
(三)檢舉案件管理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月報統計表
    」及「檢舉案件未辦結明細表」,陳核單位主管後送消費稅科。
(四)消費稅科於4、7、10及12月15日前將上一季「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
    」公告內網。
(五)總局研考單位及各稅主管科於辦理年度內部業務檢查時,應就各單位受
    理之檢舉案件一併列入稽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