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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扣點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
    質,對於扣點表所列舉情形,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
    工程品質管理。



二、扣點額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
    180300號函規定,並配合主管機關修正本要點,每扣1點罰款金額如
    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新台幣2,000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新台幣1,000元。
    (三)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新台幣500元。
    (四)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新台幣250元。



三、本局發現之設計或監造缺失,如有本扣點表所列舉之情形:
(一)由工程主辦單位開立繳款書通知廠商自行繳納至臺灣銀行臺中分
    行,帳號:010045000088、戶名:臺中市市庫總存款戶)。
(二)前項如未繳納,於契約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
    商自保證金扣抵。



四、本扣點懲罰性違約金,依規不得逾越契約總額20%之上限;契約另有規
    定逾期違約金者,依其規定;但其比例應分別計算扣罰之。



五、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缺失事項及扣點表如下:



六、本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