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考核處理違章案件,提升審理品質,特訂本
要點。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三、每年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獎懲對象為法務科違章案件承辦人員、股長及科長。
五、成績及錯誤率計算說明:
(一)名詞定義:
1、本年實際分案件數=上年未結案件+本年受理件數。
2、本年實際裁罰件數,包含以前年度受理,於本年裁罰者;本年受理,
尚在審理中之案件則不計入。
3、行政救濟確定撤銷原處分件數,包含非本年裁罰,本年經行政救濟確
定撤銷者。其中因受處分人嗣後提出新事證,或法令修改等事由而撤
銷者,不予計入。
(二)進度成績之計算如下:
(1-本年尚待查證未結案件/本年實際分案件數)* 100
(三)審理品質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行政救濟確定撤銷原處分件數/本年實際裁罰件數)* 100
(四)承辦人員之績效考核,按承辦案件進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審理品
質占百分之六十加總合計。
(五)錯誤率計算如下:
1、違章案件未於二個月內作成裁處書者,一案減一分。但有正當理由經
簽准者不在此限。
2、違章案件未於裁罰審議小組議決日起十日內作成裁處書者,一案減
一分。
3、原處分經復查決定以適用法令錯誤而撤銷者,一案減一分。
4、以一件一分計算,本年審理違章之總件數為分母,總減分為分子,計
算錯誤率。
(六)股長、科長之成績以承辦人員之平均數為成績。
六、獎勵標準
(一)承辦人員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分數相同時,依本年尚待查證未結案件及行政救濟確定撤銷原處分
件數合計數較少者排名在前。
(三)股長、科長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股長嘉獎二次,科長嘉獎一次。
七、懲處標準
(一)承辦人員錯誤率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申誡一次;百
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申誡二次;百分之八以上,記過
一次。
(二)股長、科長之錯誤率百分之三以上,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