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使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以下簡稱各中
心)有效管理與保障藏品安全,特定訂本原則。
二、各中心應訂定藏品範疇:
(一)蒐藏方向:依各中心定位訂定蒐藏具影響力或優秀之藝術品。
(二)蒐藏類別:依各中心定位訂定蒐藏類別。
三、各中心應訂定藏品來源:
(一)收購:符合藏品蒐集方向、典藏需要,且經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
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收購之。
(二)競賽得獎:自辦之比賽性得獎作品,得以獎金方式典藏之。
(三)捐贈:得於符合蒐藏方向時,接受個人或團體無條件及無私人利害
目的捐贈之藝術品。
(四)移撥:由臺中市政府或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移撥之藏品。
四、各中心應訂定藏品分類:
(一)典藏品:各中心收購、競賽得獎之藏品、或經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
審查,合乎各中心蒐集範疇,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為「典藏品
」。
(二)館藏品:經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合乎各中心蒐集範疇,不具
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則列
為「館藏品」管理。
五、各中心收購之藏品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各中心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臺中市美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之作品
。
(四)臺中市具有潛力之新秀與知名美術家之優秀作品。
(五)其他具有典藏價值的藝術品。
六、各中心收購作業流程:
(一)依據各中心典藏需要,編列購置預算。
(二)決定收購方向及對象。
(三)聯繫擬收購之作品所有權人報價及送件。
(四)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作品,並建議購藏金額。
(五)通過審查之作品,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議價,議價成交者
,辦理入藏手續,發給「典藏證書」;議價未成之作品由各中心送
回或通知所有權人領回。
七、各中心接受捐贈作業流程:
(一)受理方式為電話、信函或捐贈者(團體)親洽等。
(二)各中心收執捐贈品後,開立藏品捐贈收據收執聯及感謝狀。
(三)經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為「
典藏品」收藏,發給捐贈者典藏證書。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
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則列為「館藏品」管理。
(四)未通過審核之作品,通知捐贈者(團體)領回或由各中心逕行處理
。
八、各中心入藏作業規定:經列為藏品者,應登錄、分類編目,並依類別
將藏品註寫標籤固定於作品隱蔽處,俾利研究、展覽及管理。
九、保險:所有藏品須依入藏價值辦理藝術品保險。
十、藏品提借: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須填寫藏品
提借申請單,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始得提借。
十一、藏品修復:藏品損傷必須修復時,由典藏人員會同單位主管,擬定
具體整修計畫、承修人員及工作期限,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後辦理。修復完成後呈報完整記錄,並歸檔於藏品登錄卡。
十二、各中心典藏室管理維護原則:
(一)溫度應控制於攝氏十六至廿四度間,溼度應控制於百分之四十至百
分之六十間,每週紀錄典藏室溫濕度,並二十四小時恆溫恆濕空調
,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維持藏品儲藏條件,以掌控典藏環
境。
(二)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射造成藏品褪色或損害。
(三)典藏室保全卡及鑰匙共有二組,分別由各中心承辦業務主管及典藏
人員保管之。
(四)典藏室有下列情形得開放進出:
1.新購(贈)藏品及待審作品入庫。
2.經核准寄藏作品之進出。
3.藏品出借。
4.藏品提供中心展覽及研究。
5.藏品編目、攝影、定期檢視、修護、燻蒸消毒。
6.典藏室設備增設或維修。
7.典藏品盤點、視察或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8.典藏室清潔消毒。
(五)凡進出典藏室,須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由典
藏人員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六)發生緊急事故(火災、地震等)時,處理人員得逕行進入為必要之
緊急處置,並於事後三日內檢陳書面報告。
(七)典藏室嚴禁吸煙、飲食及攜入其他物品。
(八)典藏品未經核准,不得攜離典藏室。
(九)典藏室內未經核准禁止攝錄影。
(十)典藏人員應負責典藏室及藏品之安全及維護。
十三、藏品盤點:為掌握藏品最新資料,應於每年十一月簽奉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核可,由各中心秘書、業務單位主管、會計、財產單
位主管、財產管理人員及典藏人員會同盤點。盤點方式依各類別
逐一清點。若有減損,須填寫減損報告表,呈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
十四、各中心應依此原則訂定設置要點,並於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定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