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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合作園收費調整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審核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合作園收費調整相關事宜,特設臺中市合作園收費調整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合作園,指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
(一)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二項。
(二)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
    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教保學者專家二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五)幼兒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會計師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第四款所稱教保團體,指由幼兒園負責人組成之團體。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本小組委員,非機關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合作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
    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檢附
    下列文件一式十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全園經營成本分析:含收支項原始憑證。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家長意見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記錄。
(四)勞保投保證明文件。
(五)業務及財務報告。
      新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未於教育部資訊系
      統登載收費數額者,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小組依園方提報之材
      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核,屬合理範圍者,始得
      申請為合作園。其應報資料準用前項規定辦理,新設立之私立幼兒
      園於核准設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
      定文件。


五、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教育局應先審查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
    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
    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本小組再予以
    審核內容。
    經審核屬合理範圍之調整者,得同意其調高全學期收費總額,教育局
    於每年五月將審核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年度收
    費數額。
    經同意且調高全學期收費總額者,應接受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
    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以不
    符合第二點所定合作園論,教育局並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
    條及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三。


六、本小組每年四月依申請狀況召開會議審核,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小組由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之委員,得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審核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幹事若干
    人,由教育局派兼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