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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置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
        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或二人,襄理
        分局業務。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財產
    裝備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防貪
    促廉政風工作、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
    、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
    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
    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及社會情
    報及治安調查工作推行與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選舉治安、一般警衛派遣、集
    會遊行、秩序維護、監視器管理維護、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
    用,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
    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
    督導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公共關係、資
    訊管理、資訊教育訓練業務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及候詢室管
    理、犯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通
    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
    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防制組織犯罪、黑
    道幫派、流氓檢肅、婦幼刑案偵查及少年工作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及受理民眾及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
          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
          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
          內調配之。



第五條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
          巡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
          、警員。
     偵查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
          、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六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十條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