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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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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各置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
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襄
理分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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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
總務、財產裝備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
警衛、防貪促廉政風工作及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
區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
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
;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
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
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
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選舉治安、一般警
衛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監視器管理維護、義勇警
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
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
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等
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
執法查察取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
項。
七、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資訊教育訓練業務及員警心理諮商輔
導工作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
及候詢室管理、犯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
事案件偵訊及移送、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
案紀錄統計及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及痕跡蒐證、
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防制組織犯罪、黑道幫派、流
氓檢肅、婦幼刑案偵查及少年工作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
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及一一○通報案件之派
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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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
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
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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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
巡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
、警員。
偵查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
、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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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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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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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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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分局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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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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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