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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建設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各院校)專任教
    師或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政
    建設研究發展工作,提供市政規劃建言,以提昇市政建設之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採論文寫作之方式,獎助各院校專任教師或碩士班、博士班研
    究生,撰寫有關本市市政建設及政策規劃研究之各項研究計畫。論文
    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如以外文撰寫,應檢附中文摘要。但獎
    助範圍不包括規劃研究報告。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及其申請期間,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公告之。



四、每年度論文投稿篇數達十篇以上者,評選作業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
    行:
(一)初審:本府籌設獎助市政建設論文審查小組,由研考會、申請獎助
      論文性質所屬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三人至九人組成,辦理獎助
      市政建設論文之初審工作,進入複審之獎助市政建設論文以十篇為
      限。
(二)複審:本府籌設獎助市政建設論文評審委員會,由副市長擔任召集
      人,並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組成,辦理獎助市政建設論
      文之複審工作。
      每年度投稿篇數未達十篇者,逕籌設獎助市政建設論文評審委員會
      ,由副市長(召集人)及本府遴聘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組成,辦理
      獎助市政建設論文之複審工作。



五、論文獲獎名單,研考會應於申請獎助論文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個別通知
    獲獎人並公告於本府網站,另擇期於本府市政會議中恭請市長頒獎。
    未獲獎之研究論文不予主動退還。但著作人得向研考會請求退還。
    申請獎助之論文,不得一稿數投。



六、獎助金額由研考會獎補助費獎勵金項下支應,研究論文經審查符合本
    府需求,並對本府業務推動確有助益者,按名次先後依下列標準予以
    獎助。但獎助市政建設論文評審委員會得決定某些獎項從缺。
    (一)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及獎狀一紙。
    (二)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及獎狀一紙。
    (三)第三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及獎狀一紙。
    (四)第四名: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
    (五)第五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獎狀一紙。
    (六)佳作(五名):新臺幣五千元及獎狀一紙。



七、申請人之研究論文應依論文格式撰寫,其內涵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究論文名稱、作者及完成日期。
    (二)研究摘要。
    (三)研究目錄    
    (四)研究主旨,包括研究背景、動機、目的、範圍及限制等。
    (五)文獻探討。
    (六)研究設計,包括研究架構、研究對象、研究工具及分析方法等。
    (七)資料分析與研究發現。
    (八)結論及建議。
    (九)參考文獻。
    (十)附錄。
    申請人應提送一式五份並附加電子檔光碟一份及研究論文獎助申請表
    格向本府提出申請。



八、本府得將獲獎助之研究論文,提供相關機關參考。作者應簽署同意本
    府無償使用、散布、重製、發行、公開發表、翻譯及使用其論文之書
    面文件,並同意授予本府公開建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供非營利性質
    之線上閱讀或下載列印等學術研究目的之利用。



九、獲獎助之研究論文於對外發表時,應加註本文曾獲本府獎勵。



十、獲獎助研究之論文,其內容若涉有抄襲、剽竊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
    由申請人負責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審查小組及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