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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合理性
    考量,使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決算數及保留
    數差額。
(二)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指當年度自有財源賸餘款。
(三)市款賸餘:指當年度市庫撥補賸餘款。
(四)中央款賸餘: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賸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來源區分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
    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非留存:
(一)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賸餘留存本基金,分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及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彈性運用。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滾存本基金由
    教育局統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計畫有市款相對應配合
    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三)市款賸餘:
1.教育局當年度市款賸餘:屬用人費用賸餘及資本門賸餘全數滾存本基金
  ,由教育局統籌管控。非屬當年度市款賸餘留存本基金,由教育局彈性
  運用。
2.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屬用人費用、資本門費用及業務費因減班產生賸
  餘應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非屬當年度市款賸餘留存本基金
  ,由學校彈性運用。


四、業務費因減班產生賸餘項目計算如下:
(一)國小:
1.基本辦公費:新臺幣六百元/班/月。(乘以實際減班月份)
2.學生實習實驗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3.校運經費:新臺幣二百四十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全校
  班級數二十班以下免扣減)
4.校舍修繕費:新臺幣六千四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全
  校班級數十班以下免扣減)
5.社會教育經費: 新臺幣七百元至一千零八十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
  月份)
(二)高中、國中:
1.基本辦公費: 新臺幣六百元/班/月。(乘以實際減班月份)
2.房屋建築養護費: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
前項與班級數有關之編列項目,由教育局依實際情形逕行核算賸餘款。


五、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應依前二點規定分別計算
    留存及非留存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送本府核定。
(二)滾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其中用人費用賸餘款
    優先支應用人費用之不足。
(三)符合第三點教育局統籌管控賸餘款,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求須於預
    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六、學校填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金額之數據正確性,列為教育局查核
    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