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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會字第102024757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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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合理性
    考量,使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決算數及保留
    數差額。
(二)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指當年度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數。
(三)中央款賸餘: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賸餘數。
(四)市款賸餘:指當年度市庫撥補款賸餘數。

三、當年度賸餘來源區分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
    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非留存:
(一)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賸餘留存本基金,分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及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彈性運用。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金由
    教育局統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計畫有市款相對應配合
    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三)市款賸餘:用人費用賸餘屬非留存項目,由教育局統籌管控;非用人
    費用賸餘留存本基金,分由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彈性運用。

四、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應依前點規定分別計算留
    存及非留存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送本府核定。
(二)當年度基金賸餘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其中用人費用賸餘
    款優先支應用人費用之不足。
(三)符合第三點教育局統籌管控賸餘款,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求須於預
    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五、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金額之數據正確性,列為教育局查
    核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