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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戮力奉公,提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依本要點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按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考核評分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四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五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五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分)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五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五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五分)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五分)
(二)勤惰考核(占三十五分)
1.每曠職一日或累積二日者,扣二十八分。
2.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3.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
  日計。
(三)品德考核(占二十五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十
分)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十分)
(四)獎懲(本項給分方式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增減
本考核之總分,增減後之總分不受一百分之限制)
1.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4.記一大功或大過者,增減九分。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勤惰紀錄登載於考核表
(如附件一),並就其工作、勤惰、品德、獎懲各項,本綜覈名實,信
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加蓋職章後,留存各機關備查,
另繕造考核清冊(如附件二)併附於次年度聘僱用請示案件,以為續聘
僱用與否之依據。
(二)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五、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但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
分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解聘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解聘僱。
全年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全年請事、病假合
計超過二十八日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六、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七、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予解聘僱:
(一)年度考核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二)年度考核考列丁等者。
(三)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
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八)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十一)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
(十二)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
(十三)受刑事處分者。


八、聘用人員之等階,全年考核考列甲等者,得調高一階,並以所在
職等之最高俸階為上限。


九、約僱人員之職等,全年考核連續三年列甲等或五年內三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得調高一等。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之約僱人員以
第二職等為上限,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約僱人員以第五職等為上限


十、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全年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以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聘用人員及約僱人
員人數比例應合併計算,若機關僅有一名聘僱用人員者,覈實考核。


十一、中央或其他機關全額補助之聘用、約僱人員之考核及等階調整
依補助機關規定辦理,補助機關未規定時,得準用本要點。


十二、五等約僱人員全年考核連續三年列甲等或五年內三年列甲等二
年列乙等以上者,若該機關聘用人員出缺時,得優先遴用。


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助理、約用人員之考核,得準用本要
點。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