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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置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或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駕駛工友管理、財產廳舍裝備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之許可及秩序維護、警察常年教育訓練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三、戶口組: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與設置警察服務站工作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大陸地區來臺、長、短期停留人士偵防工作、大陸地區非法活動人士清查及社會情報及治安調查工作推行與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民防組: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公共關係、資訊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防制組織犯罪、黑道幫派、流氓檢肅及少年、婦幼工作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及受理民眾及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所長、巡官、副所長、巡佐、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五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分局下設警備隊、分駐所或派出所,並於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十條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