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標案管制考核,特訂定本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各年度預算之標案管考期程:
(一)各項工程標案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完成遴定規劃設計單位(建築師)
。
(二)各項標案應於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次上網招標工作。
(三)無法依上列規定時程辦理者,應敘明理由,依「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
考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點列管層級簽奉核定。
三、平時管制考核分為以下二類模式:
(一)平時書面管制:以各主辦機關每月於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填報之
管考進度為主。
(二)平時實地考核:以管考進度落後,或隨機選項進行實地查核。
四、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五日前填報至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
統,各一級機關應指定研考人員負責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資
料彙整、稽催填報等相關作業;如有執行疑義,應於彙整後提請本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協助解決。
當月逾期未填報,經本府研考會通知主辦機關研考人員累計達三次以
上者,負責填報機關之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記申誡處分,累犯
者得加重處分。
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作業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懲處,未據實填報
系統者亦同。
工程發包施工後,須於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上傳開工前、開工中
、開工後現場數位照片,以利管制。
五、列管標案之執行情形,每月提報本府標案督導會報檢討,並依下列標
準予以獎懲,作為平時管考依據:
(一)獎勵部分:
每一標案執行完畢,各機關認於執行過程中有應予獎勵,以為楷模
情事者,得對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等有
功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二)懲處部分:
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
上,且可歸責於執行機關者,除有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主辦人
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各記申誡一次;連續落後
得連續懲處。
有關人員之獎懲,其負責列管標案時間(含落後月份,以下同)未滿
三個月者免議,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
悉依前述規定辦理。
六、列管標案之平時管考,以完成日期決定各查核點之進度百分比如下:
(一)財物、勞務採購案:
1.活動類:
(1)辦理事項或活動計畫簽准,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2)辦理事項或活動開始,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辦理事項或活動已完成百分之五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4)辦理事項或活動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經費完成核銷,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非活動類:
(1)招標文件簽辦,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2)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3)上網(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4)計畫書評選,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5)決標(發包或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6)期初報告(第一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7)期中報告(第二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8)期末報告(最末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決算,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二)委外設計案: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2.初步規劃,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細部設計,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
4.設計完成日期,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三)用地取得案:
1.都市中心樁測量,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五。
2.點交中心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分割、造冊及分算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4.召開協議價購,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
5.公示送達,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六十。
6.移送地政局辦理徵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7.函主管機關,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8.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發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繳存國庫專戶保管,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四)發包工程案
1.含委外設計、監造: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為百分之五。
(2)初步規劃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3)細部設計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4)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五。
(5)工程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6)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7)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8)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9)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結算並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無委外設計、統包:
(1)預算書審查,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招標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4)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決算並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3.單價發包、開口契約:
(1)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4)完工(契約完成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決算付款(結案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七、本府研考會及主辦機關研考人員,於辦理管制考核時,能針對列
管標案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或於年度結束
後,有各機關認為表現優異,足堪嘉許者,得比照第五點標準辦
理獎勵。
八、本府各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決標後,除臨時性或緊急性等工程外
,不分執行經費多寡,應於確定開工時間及開工地點後,至臺中
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新增開工預告,並提前於開工日前通知當地
里、鄰長及居民,廣為宣導。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里、鄰長及居民者,經查明確屬主辦機關疏失
,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九、府列管標案由本府研考會負責平時書面管制及實地考核,餘由各
一級機關自行負責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本實施計畫所提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