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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列管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列管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第六點,訂定本實施
    計畫,以提升管理績效。


二、本府標案於前年度由各機關(單位)提出先期作業計畫,經本府審查小
    組審查送議會審查通過後,分列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及年度施
    政計畫列管計畫。
(一)各項工程標案於預算通過後即開始規劃設計,需於當年度三月底前
      完成遴定規劃設計單位(建築師)。
(二)各項標案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次上網招標工作。
(三)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比照行政院分級列管制度,分為研考會列管及機關單位自行列管
    。
(一)府列管:
     1.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2.工程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
       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及專案列管計畫。
(二)機關列管:
     1.年度先期作業之計畫。
     2.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納入系
       統填報併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機關自行列管。


四、各主辦機關(單位)依議會審查通過之計畫(以勞務採購、財務採購、
    購置土地、工程及相關設計為主),依照各查核點訂出每月預定進度
    及各項作業期程;由主辦機關(單位)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於每月月初
    依截至上月月底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比較其達成率,控管其執行進度
    ,且作為平時管制績效。


五、為加強管制考核區分平時、年終書面管制及實地考核。
    (一)平時管考(10%)
    1.平時書面管制,以每月「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資料填報率為
      主。
    2.平時實地考核,以執行率落後達10%以上,或隨機選項進行實地查
      核。
    (二)年終管考(90%)
    1.針對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選項辦理執行效能年終書面
      及實地考核。
    2.依據年度先期作業計畫項目,選項辦理年終書面及實地考核。


六、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5日前填報「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
    統」,逾期未填報,經催辦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主辦人員及協辦人
    員記申誡處分,累犯者得加重處分。工程發包施工後,須檢附開工前
    、開工中、開工後現場數位照片,以利管制。


七、本府列管標案進度執行情形,於每月提報本府標案督導會報檢討,執
    行進度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作為平時管
    考依據:
(一)獎勵部分:
    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依實際執行進度比預定進度超前10%以上者,主
    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得嘉獎乙次,
    如已獎勵、簽修期程之標案將不予獎勵。
    同一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同時有
    數項計畫達敘獎標準時,以敘最高敘獎額度為限。
(二)懲處部分:
    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依實際執行進度比預定進度落後10%以上,且可
    歸責於主辦單位者,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
    幕僚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乙次。
    有關人員之獎懲,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議,三個月
    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規定辦理。


八、有關列管計畫平時管考,以完成日期決定各查核點之進度百分比如
    下:
(一)勞務採購案:
    1.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為十%。
    2.決標,進度累計為二十%。
    3.期初報告,進度累計為五十五%。
    4.期中報告,進度累計為七十%。
    5.期末報告,進度累計為八十五%。
    6.驗收,進度累計為九十%。
    7.結算付款,進度累計為一百% 。
(二)用地取得案:
    1.都市中心樁測量,進度為十五%。
    2.分割登記、分算地價,進度累計為四十%。
    3.召開協議價購,進度累計為五十%。
    4.移送地政局辦理徵收,進度累計為七十%。
    5.公告,進度累計為八十五%。
    6.繳存國庫專戶保管,進度累計為一百%。
(三)發包工程案(包括自行設計及委外設計) :
    1.委外設計核定,進度為五%。
    2.委外設計決標,進度累計為二十%。
    3.預算書圖審查完竣,進度累計為二十五%。
    4.工程核定,進度累計為三十%。
    5.工程決標,進度累計為四十%。
    6.開工,進度累計為五十五%。
    7.施工進度達五十%,進度累計為七十五%。
    8.完工,進度累計為八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九十%。
    10.結算付款,進度累計為一百%。
(四)財務採購案:
    1.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為十%。
    2.決標,進度累計為二十%。
    3.第一次交貨,進度累計為五十五%。
    4.第二次交貨,進度累計為七十%。
    5.驗收,進度累計為九十%。
    6.結算付款,進度累計為一百%。
(五)如標案於同年度並同屬四類,評核成績合併計算不再重複敘獎。
(六)有關個人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獎
      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規
      定辦理。
(七)本府考核委員及主辦考核人員,於辦理考核時,能針對列管計畫
      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比照前項獎懲標準
      辦理獎勵。


九、各一級機關自行負責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彙整填報作業之稽催
    業務。


十、府列管計畫由本府研考會負責平時、年終書面管制及實地考核,餘
    由各機關自行負責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本實施計畫所提業
    務。


十一、本實施計畫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