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及就業媒合、就業輔導、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雇主服務、辦理現場徵才活動、就業市場資訊收集、分析及提供、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協助、配合中央辦理之業務等事項。
二、 第二課: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及輔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短期性就業方案、個案管理服務、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研考、資訊、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站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各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處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