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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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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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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就服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就業促進課:求職求才相關就業服務、就業促進措施規劃
與執行、就業服務據點規劃與管理、資遣與關廠歇業後相
關就業服務、雇主服務、徵才活動、就業市場資訊蒐集與
分析、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雇主轉換協助及配
合中央辦理之業務等事項。
二、諮詢給付課:就業保險失業認定、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
短期就業促進措施及配合中央辦理之獎補助等事項。
三、特定對象服務課:特定對象個案管理與就業輔導、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中高齡職務再設計及配合中
央辦理之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措施等事項。
四、行政課: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研考、資訊與資通安全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
理、媒體行銷與宣導、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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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就服處置秘書、課長、站長、管理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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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就服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辦
理各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由就服處總員額內調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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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就服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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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就服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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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就服處政風業務,由就服處派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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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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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到任前,由勞工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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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就服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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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就服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就服
處擬訂,報請勞工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就服處擬訂,報請勞
工局核定;丙表由就服處訂定,報請勞工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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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