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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292575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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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就服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就業促進課:求職求才相關就業服務、就業促進措施規劃
       與執行、就業服務據點規劃與管理、資遣與關廠歇業後相
       關就業服務、雇主服務、徵才活動、就業市場資訊蒐集與
       分析、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雇主轉換協助及配
       合中央辦理之業務等事項。 
     二、諮詢給付課:就業保險失業認定、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
       短期就業促進措施及配合中央辦理之獎補助等事項。 
     三、特定對象服務課:特定對象個案管理與就業輔導、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中高齡職務再設計及配合中
       央辦理之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措施等事項。 
     四、行政課: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研考、資訊與資通安全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
       理、媒體行銷與宣導、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
       項。
第四條  就服處置秘書、課長、站長、管理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  就服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辦
   理各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由就服處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就服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就服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八條  就服處政風業務,由就服處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到任前,由勞工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就服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就服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就服
    處擬訂,報請勞工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就服處擬訂,報請勞
    工局核定;丙表由就服處訂定,報請勞工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